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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乘职员开车门的行为是不是是“用被保险机动车辆”的范畴

www.haaehr.com 2025-05-24 交通事故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12日,赖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于都县梓山镇梓山圩往梓山镇方家口信用社门口路段遇阻,临时停车后,陈某筹备下车打开右边后车门与从后方驶来由廖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导致廖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廖某不负事故责任。廖某受伤后被送往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住院20 天,共住院花费14967.53 元,门诊花费341.1 元。原告伤情经鉴别构成十级伤残,花费鉴别费 1400元。肇事汽车在大地财保公司于都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100万元责任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

判决结果

江西于都县人民法院觉得:赖某为肇事小型轿车在大地财保公司于都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廖某的损失应先由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于都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定,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该保险汽车对第三者导致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肇事小型轿车司机赖某临时停车及陈某打开车门时与廖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廖某人身损害,赖某、陈某的一同过失致使廖某损害结果发生,是一同侵权,且廖某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赖某、陈某应付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赖某为肇事汽车投保了10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综上,对于廖某超越交强险部分损失应由大地财保公司于都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判决:

1、大地财保公司于都县支公司赔偿廖某 120781.63 元(交强险 112873 元+商业险 7908.6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廖某获赔后返还赖某垫付款 19040.42元

3、驳回廖某其他诉讼请求。

看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就是陈某负次要责任导致廖某的损失能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要解决这个争议,最后需要回归到赖某(下简称被保险人) 和大地财保公司于都县支公司(下简称保险人) 双方签订的格式保险合同,即对该格式保险合同中第二十二条的讲解运用。其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越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该条约明确了适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期间、主体、范围、情形等,在正常状况下能准确的处置好相应的保险赔偿问题。但在面对本案的情形时,就会产生如前所述的争议。在本案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讲解该条约:第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的用法应当是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整体用。这里的整体应当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对被保险机动车辆享有些全部功能借助,既包含驾驶、搭载职员、允许同乘职员及用等分项功能,也包含被保险机动车辆行使状况和静止状况两种情形下的用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驾驶或停靠被保险机动车辆只不过用的一项功能借助。同理,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允许别的人员同乘并开车门上下,都是其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功能用。那样在此视角下,同乘职员开车门上下车就是一个非常自然的动作。虽然相对于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全部功能借助,该动作是部分用被保险机动车辆,但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允许的同乘职员及动作,也应当认定是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用被保险机动车辆的范畴。

第二,对意料之外事故的受害人 (第三者) 而言,无论是肇事汽车(被保险机动车辆),还是被保险人(驾驶员)、同乘职员,都是同一个整体。尤其是,被保险人(驾驶员)的停靠行为,与同乘职员的开车门行为,都是对肇事汽车(被保险机动车辆) 的功能借助。在这个意义上,不可以把这两个主体的行为割裂开来剖析由于两个行为的合力才引起了意料之外事故的发生。也正因这样,具体到本案,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才会认定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所以对于受害者来讲,只有把被保险人 (驾驶员) 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整体功能借助和同乘职员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部分功能借助结合起来,才能完整的、连贯的对意料之外事故作出判断和还原,从而公平的保障其人身或财产权益。

第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承担的就是被保险机动车辆导致车外职员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此视角下,只须是负意料之外事故责任时,被保险机动车辆任何部件导致的车外职员人身或财产损害,都应当是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在本案中,尽管是同乘职员开车门致使被保险机动车辆的车门导致被害人的损伤,但该同乘职员得到了被保险人(驾驶员) 的允许才乘坐该被保险机动车辆,该允许行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驾驶员)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功能借助。此时,同乘职员开车门的行为应当为被保险人(驾驶员) 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功能用的延续,该行为当然是用被保险机动车辆的范畴。

综上,本案中陈某的开车门行为和赖某的驾驶、停靠行为综合起来致使了意料之外事故的发生,同乘的陈某开车门行为当然应当是用被保险机动车辆的范畴,其责任范围内导致廖某的损害应当适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规则。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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